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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八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其他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制定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二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第一節 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之回復
第八條
請領本節所定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