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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七條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其他名稱
:威權統治時期不當沒收財產返還條例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 制定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
第二章 國家不法之權利回復
第一節 生命、人身自由受侵害之賠償及名譽之回復
第七條
權利回復基金會經職權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
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賠償、應檢附之具體資料、前項決定程序、賠償金發放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權利回復基金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