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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二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其他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保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就業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制定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