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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其他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保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就業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制定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二章 禁止年齡歧視
第十五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項之申訴,由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組成之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辦理年齡歧視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