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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其他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保障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者就業法、中高齡就業法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制定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第二章 禁止年齡歧視
第十四條
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年齡因素,或其符合前條所定之差別待遇因素,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