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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六十七條
電信管理法
電信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制定
電信管理法
第五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二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六十七條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