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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三條
電信管理法
電信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制定
電信管理法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四節 指定義務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得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法律輔導或指定電信事業提供身心障礙者接取所需必要之電信服務。
受指定之電信事業配合前項提供之電信服務或接取所需之必要電信終端設備,其致生之必要費用,由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