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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九十二條
電信管理法
電信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制定
電信管理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依本法受理申請登記、審查、電信服務品質檢查、核(換)發核准文件、證照、辦理審查、審驗、檢驗及測試作業等,應向申請者收取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