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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七十二條
電信管理法
電信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制定
電信管理法
第七章 罰則
第七十二條
損壞海纜登陸站、國際交換機房或衛星通信中心,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