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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十九條
電信管理法
電信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制定
電信管理法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三節 特別義務
第十九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