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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九十三條
電信管理法
電信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制定
電信管理法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三條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