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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七條
電信管理法
電信管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制定
電信管理法
第二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一節 登記
第七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