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救助金、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