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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七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其他名稱
:莫拉克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颱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風災害重建特別條例、莫拉克重建條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版本: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期滿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 期滿廢止
民國 100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98 年 08 月 27 日 制定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十七條
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災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