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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條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其他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制定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第十條
執行機關得每年舉辦禁伐補償之宣導、提供原住民森林維護技術指導及病蟲害防治之建議,並應諮商原住民辦理禁伐補償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