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造林人經營公私有林或租地造林需要資金者,得申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前項貸款業務由農業金融機構經辦。
已申請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造林貸款者,由原代辦機構按原承作條件繼續辦理至清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