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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單一條文
第一條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其他名稱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版本: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制定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
第一條
監察院為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並符合國際人權標準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依據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設國家人權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