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專員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八職等;科員二人或三人,職位列第四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一人,職位列第一至第四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