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稽察在未有考試及格之相當人員以前,須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充之:
一、於其稽察事務所需學科,曾在國內外專門以上學校修習三年以上畢業並有相當經驗者。
二、於其稽察事務會任技師或職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