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審計部設會計室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並受審計長之指揮監督,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務。
會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
統計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至二人,委任。雇員一人至二人。
人事室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二人至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