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審計部設會計主任一人、統計主任一人,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受審計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會計室及統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審計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審計部遇必要時,得聘用專門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