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審計協審稽察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令其轉職。
一、在年度開始,因職務從新分配,有轉職之必要者。
二、審計機關有添設或裁併者。
三、因法定原因有缺額者。
四、因法定迴避原因,有轉職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