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條
本法所定公務人員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十足計算之。
第四十三條與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及第四十五條所定配偶領取遺屬年金之年齡及婚姻存續關係,均依戶籍登載資料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