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左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一、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左: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
(二)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
一、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
二、子女之喪葬津貼如左:
(一)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
(二)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