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按被保險人當月俸給數額,依左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一、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
二、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之子女津貼二個月。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