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執行覆核後,送銓敘機關核定。但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