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之一
各機關首長於左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未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參加國民大會代表以外之其他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五、民選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六、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休職處分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一、自退休案核定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二、自免職或調職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
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未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四、參加國民大會代表以外之其他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
五、民選首長受罷免者,自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至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止。
六、自辭職書提出、停職令發布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休職處分之日起至離職日止。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