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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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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典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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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典試法
第三十三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之權益,有關適用對象、申請程序及具體維護措施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