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主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試委員長。
二、主試委員。
三、考選部次長。
主試委員長,由考選部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聘用之;其資格、職責及嚴守秘密,準用第五條、第十四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但受委託辦理考試機關、團體之首長或負責人,擔任主試委員長時,其資格得不受第五條規定之限制。
主試委員由考選部聘用或由受委託辦理考試機關、團體商同主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選部決定後聘用之;其資格、職責、迴避及嚴守秘密,準用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有關主試委員會之事項,準用典試委員會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