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考試由考選部組織試務處辦理。考選部辦理考試人員,承考選部部長之命,經辦考試事務;其有關典試事宜,應受典試委員長之指揮監督。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依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之規定組織試務處辦理考試。
試務處組織規程及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受委託之機關、團體依委託辦理考試辦法之規定組織試務處辦理考試。
試務處組織規程及委託辦理考試辦法,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