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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條
典試法
典試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0 年 12 月 21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77 年 10 月 20 日 制定
典試法
第二十條
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口試規則、測驗規則、實地考試規則、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