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各種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方式行之。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口試規則、測驗規則、實地考試規則、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