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典試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組織常設典試委員會。
性質特殊或低於普通考試之考試,得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交由考選部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之。
考試院於核定委託辦理考試時,應注意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考試之公信力。
性質特殊或低於普通考試之考試,得經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後交由考選部或委託有關機關、團體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之。
考試院於核定委託辦理考試時,應注意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考試之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