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及實地考試委員之職責分別如下:
一、命擬試題。
二、評閱試卷。
三、審查試題、著作或發明、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四、擔任口試事宜。
五、擔任測驗、實地考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