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典試委員會依照法令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行使其職權。下列事項由典試委員會決議行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五、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六、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七、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五、彌封姓名冊、著作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六、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七、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