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典試委員長應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者。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者。
三、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院長三年以上者。
四、曾任特任官並曾任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