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科目不及格並於三年內繼續補考及格者亦同。
中醫師檢定考試於本法修正公布施行後五年內繼續辦理五次;部分科目不及格者,准予三年內繼續補考三次。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其補考,依原檢定考試規則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