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檢覈: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有關職務,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副教授、講師,經教育部審查合格,講授主要學科有證明文件者。
三、領有外國政府相等之執業證書,經考選部認可者。
前項第一款任有關職務之年資及第二款任教之年資,由考試院參照有關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