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之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