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十三
準備程序期日,應通知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到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事項,法院應聽取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