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八十一條
依刑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八十八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第九十六條但書之付保安處分,第九十七條延長或免其處分之執行,第九十八條免其處分之執行及第九十九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檢察官因被告未滿十四歲或心神喪失而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如認有宣告保安處分之必要,得聲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裁判時未併宣告保安處分,而檢察官認為有宣告之必要者,得於裁判後三個月內聲請法院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