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六條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之意義及效果者。
三、與本案有共犯或有藏匿犯人及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關係或嫌疑者。
四、有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而不拒絕證言者。
五、為被告或自訴人之受僱人或同居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