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條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左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及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