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九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推事,於審判期日前,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
受命推事關於訊問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