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五十四條
簡易判決,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之事實及證據與其認定之理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