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條
羈押被告,應用押票。
押票,應按被告指印,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羈押之理由。
四、應羈押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押票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