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四條
檢察官偵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時,審酌情節認為宜以命令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