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四條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理由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