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條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不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