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六十九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於其痊癒前,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非有司法行政最高官署命令,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