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四十七條
處刑命令應以簡略方式記載左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之事實及證據。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一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處刑命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得聲請正式審判之曉示。